涉黑案中认罪认罚问题的再次检讨
时间:2021-08-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之前,笔者在《崇善刑辩思考》的系列文章中讲过刑辩律师如何处理涉黑案中认罪认罚的问题,但总觉得意犹未尽。
对于涉黑案的认罪认罚问题,不管是刑辩律师还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抑或是热心推动涉黑案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都是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的扫黑除恶常态化时期。
        笔者认为,对于涉黑案的认罪认罚问题,刑辩律师应当冷静思考,将认罪认罚的后果和利害关系要给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清楚,尤其是面对大多数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之下。
        笔者目前办理的彭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彭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之时,出走境外。在此期间,其余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裁决,此后,彭某某回国投案。笔者在其投案后担任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彭某某提出了认罪认罚的问题,就其所被控的涉黑及个罪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并提审彭某某。笔者作为其辩护律师也多次听取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此情况下,刑辩律师到底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摆在当事人及辩护律师面前的问题有二:第一个问题是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工作,争取这一所谓的“福利”,并尽量再争取更低的徒刑,当然对于始终不认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没有参与实施的其他个罪的罪名的彭某某来讲,的确是一个艰难抉择。其投案之初的自我预期结果——其一直抱有的由于其境外投案行为可被司法机关大幅度减轻处理的想法与当前的检察机关依法所做出的量刑建议相差甚远,虽然其投案行为之处理对于全国范围的其他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能否从境外投案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政治意义,可以确定的是,其心理落差是客观存在的。如认罪认罚,虽然可以得到所谓的“福利”,结果非常明确,就是具体的徒刑,一清二楚,但从涉黑案件本身的高度而言,不仅意味着放弃无罪辩护,更意味着将来申诉几乎没有成功的机会;第二个问题是如其不认罪认罚,据理力争,则其得到的徒刑结果亦非常明确,即不认罪认罚的量刑结果要比认罪认罚的结果多出四年到五年的有期徒刑,且因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生效有罪判决将影响一审,二审法院对其的裁判,就目前的司法状况,寄希望于一审,二审法院置之前的涉黑有罪的裁判于不顾,单独就被控组织领导者的涉黑案做出无罪的裁判,非常艰难,几乎不可能,只能寄希望于将来省级法院的申诉。
        认罪认罚还是不认罪认罚,关键在于四到五年的有期徒刑的有无,确是“进退维谷”!
        此刻,刑辩律师应如何处置,的确也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一个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应当把大到当前的政策,小到案件的证据等各种利害关系给当事人讲清楚,不能有丝毫隐瞒,让当事人去抉择!要知道,你办理的案件即是当事人的人生!多一天的徒刑对当事人而言都是度日如年!人生有几个春秋?!
        很欣赏一位敬业的检察官讲的富有哲理的一句话——当事人面对认罪认罚的抉择之时,要考虑的是,认罪认罚问题是冤枉一辈子的事还是思考一辈子的事?如果冤枉一辈子的事,还是拒绝为好;如果是需要思考一辈子的事,还是要谨慎,不要轻易拒绝为好。
——贾慧平律师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