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申诉代理律师必须要有自己的申诉证据体系
时间:2021-08-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必须要有针对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或裁定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这种证据体系既可以是矛盾百出的控方证据体系,也可以是新搜集到的辩方证据体系,代理律师只有充分掌握了此类证据体系,才能纵横捭阖,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本人认为,涉黑案申诉代理律师在撰写申诉状或代理意见之时不能局限于说理层面,凡提出的观点必须要有证据支持或指出一审或二审法院所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认定案件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的证据。
        对于一审或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当事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事实,必须每个字每个词都不能轻易放过,均需要找到其证据的支持,哪怕是控方的不实的证据。如笔者近期办理的王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认定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事实之时提到了王某共计实施100余起违法犯罪行为,但经过笔者仔细审查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王某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共计40余起,根本没有100余起,也就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认定王某实施100余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没有证据支持;如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在2011年即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经过笔者仔细审查,王某在2011年之前仅仅实施了所谓的骗取贷款和高利转贷的行为,没有实施一起因高利放贷而对借款人实施软暴力或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根据相关涉黑的法律法规,座谈会纪要等规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基本前提必须是四个特征均需要具备,但该案件事实明显缺乏此类证据。
       笔者认为,涉黑案的代理律师在表达申诉意见之时,最忌讳拖泥带水的论证,更忌讳不依据构成要件的角度来驳斥一审或二审法院所认定的罪名和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应当单刀直入,在摆明代理观点后将证据一一罗列,形成非常明确的有证据支持的申诉意见。
一刀封喉足矣,千刀万剐何须有?
——贾慧平律师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