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辩护律师的基本思维问题
时间:2021-08-09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案辩护律师的基本思维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涉黑案辩护律师应当具有绝对的批判思维,要对被控的涉黑案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从证据,事实和法律方面彻底审查,不能轻易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当然这项审查工作会花费掉辩护律师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当然,既然刑辩律师接受涉黑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就应当竭尽全力而为,绝对不能有偷懒的心理。“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看卷和没看卷,一眼就能看穿。
        第二,涉黑案辩护律师要有绝对的全局思维,既要见树木,还要见森林,要知道,任何被定性为涉黑案的结论都是对个案的总结。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应善于对个案是否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素进行提炼和归纳,或具有组织因素,或具有经济因素,或具有行为因素,或具有社会危害性因素,对于被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或很少归纳出涉黑案的因素的案件,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第三,涉黑案的刑辩律师不应当局限于涉黑案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来进行辩护,更应当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来进行分析和审查。分析和审查每一起个案是否属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是以该行为有没有被害人有过错的因素进行分析,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即不能被认定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除了被害人有过错的违法犯罪案件不能被认定为涉黑案外,当事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不存在使用软暴力,暴力手段的“黄赌毒”案件,串通投标案以及骗取贷款,高利放贷且按时偿还本息的案件也不能被认定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
        第四,涉黑案刑辩律师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进行辩护,以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为指导进行辩护,以量变与质变的思维逻辑来统领辩护思维。要对某些司法机关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坚决说不!在笔者办理的某些涉黑案的过程中,很多的司法机关为了将某些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往往照抄照搬刑法294条以及涉黑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的条文,一字不改,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笔者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核心内容即是“循名责实”,向司法机关要证据!
 
 
——贾慧平律师
202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