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辩护律师最忌讳大而空的理论“满天飞”
时间:2021-08-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作为专业办理涉黑案的辩护律师,最忌讳脱离案件证据搞大而空的理论“满天飞”。
        第一,笔者作为全国专做涉黑案的辩护律师经常会看到某些号称大牌刑辩律师的辩护词,申诉状实在糟糕,脱离案件证据,搞大而空的理论“满天飞”。为何会出现这些情况?关键问题在于这些所谓的大牌辩护律师没有时间和精力阅卷,也不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最艰苦的最基础的阅卷工作,另外,也不能排除其没有掌握对涉黑案之案卷进行有效阅卷的方法的可能性。
        大家知道,涉黑案证据数量多而杂乱,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阅卷工作根本无法胜任涉黑案的辩护工作,除此之外,没有一定的阅卷方法也是很难有效的开展阅卷和辩护工作。
        笔者认为,在对涉黑案进行辩护之时,首要的是做全案的证据整理工作,这个非常重要,就如文献的目录索引一样重要。如果一个号称专做涉黑案的辩护律师从未整理过全案证据,尤其是给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辩护律师,不能认可这个律师是专做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其所做的辩护工作更不敢恭维,这个可从其所撰写的各类法律文书中看出端倪。
        第二,笔者认为,涉黑案的辩护律师一定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归类并整理出逻辑清楚,有说服力的质证意见,哪些证据是证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的证据,哪些证据是证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的证据,哪些证据是证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的证据,哪些证据是证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的证据,哪些证据可以归为一类进行质证,哪些证据是作为重点证据需要质证,哪些证据是个罪的重要证据。涉黑案辩护律师必须将全案证据摸清楚,如“敌后武工队”般“深入敌后”开展工作,才能知己知彼,制定有效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方案。
        第三,涉黑案辩护律师在有针对性的对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或裁定书发表辩护或申诉意见之时,必须是建立在对相应证据的质证基础上。笔者经常讲,要言之有物,有言出有据,尽量不要发表大量的大而空的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涉黑案,其基本的辩护套路无非是该案不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辩护律师所发表的大而空的理论完全是可以复制粘贴的,说到底是“出工不出力”;然而,对于一名专做涉黑的高度负责的辩护律师而言,却是要“沉下去”的,要对每个被控罪名的证据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的,这个工作可不是能够复制粘贴的。
        总之,笔者认为,作为不搞大而空理论“满天飞”的涉黑案辩护律师最辛苦,不管是做一审辩护律师,二审辩护律师还是申诉代理律师。唯有兢兢业业去辩护,唯有竭尽全力去付出,才能无愧于刑辩律师的职业良心!才能在最无望的涉黑案的辩护或代理中给当事人及其家属以一丝的希望!
——贾慧平律师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