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中人证的概括陈述足以认定当事人开设赌场吗
时间:2021-11-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案中人证的概括陈述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在笔者办理的涉及当事人被控开设赌场罪的涉黑案中,司法机关往往根据人证的概括陈述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在涉及到当事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成为认定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干犯罪之时,司法机关的这种粗疏的认定更是要不得!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开设赌场的案件事实之时,应当有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不能单靠人证对当事人开设赌场事实的概括陈述即予以认定。笔者认为,不管是同案被告人,还是被害人,证人,其对当事人被控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事实之陈述作证均应当指向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如对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赌场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赌具,赌资,开设赌场的股东及投资数额、比例,赌博方式,参赌人员,浮水放贷,红利,护赌人员,放风人员等案件事实一一查明,决不能以概括陈述——当事人开设赌场,七个字即予以认定。
        在笔者办理的福建黄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中即出现此种情况,在案的人证——证人,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均概括陈述黄某开设赌场,司法机关并未对黄某被控开设赌场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如对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赌场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赌具,赌资,开设赌场的股东及投资数额、比例,赌博方式,参赌人员,浮水放贷,红利,护赌人员,放风人员等;更未对某些人证陈述到的非常关键的涉嫌开设赌场的股东李某进行调查,而根据黄某的辩解,本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罪,极有可能系黄某在李某开设的赌场上高利放贷因分红问题而得罪李某,后李某诬陷导致,此为深层次问题。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单靠人证的概括陈述即认定黄某开设赌场罪进而认定黄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不说原审法院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开设赌场的案件事实之时,务必要求具备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人证的概括陈述根本无法证实当事人开设赌场的具体案件事实情节。在最基本的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无法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是欠妥当的,也是严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原则的,于法治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贾慧平律师
202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