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已签认罪认罚的涉黑组织领导者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时间:2022-01-0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对已签署认罪认罚的涉黑被告人,尤其是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辩护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这是个“二律背反”的问题。在国家司法机关“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背景下,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对于辩护律师而言,非常棘手,不能不说是一个辩护律师应深入研究的问题。
根据辩护律师刑事辩护的相对独立性,涉黑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并不影响辩护律师根据在案的证据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此时,涉黑被告人的内心是非常纠结的,其基于各种原因已认罪认罚,已得到公诉机关量刑的优惠待遇,但又认为自己不构成涉黑犯罪,尤其是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是高度负责高度专业的辩护律师,将该案件的存疑之处已给其指导,导致其心有不甘的情况下。此时,当事人面对法庭的讯问,面对公诉机关的讯问,面对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面对辩护律师基于无罪辩护的发问,举证,质证,称之为“四面楚歌”毫不为过。辩护律师在涉黑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以后继续做无罪辩护,不能不说是“走钢丝”的辩护。
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此刻如何布局无罪辩护?在办理了诸多涉黑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后,笔者经过总结认为,第一,辩护律师必须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庭前进行多次的充分的沟通,一定要让当事人及其家属认为,无罪辩护是必要的,是根据案件证据和事实得出的必然结论,是要给将来申诉留余地和空间考虑,这个风险是值得冒的。第二,辩护律师要对全案进行全盘布局,在法庭发问阶段,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之时,既要引导出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基本案件事实和证据,也不能将其认罪认罚的基本态度被法庭和公诉机关所否定,当然,这要看当事人的配合以及法官、公诉人的宽容,两者缺一不可,在辩护律师设计每一个问题时,必须要注意问题的“火候”,更要找准案件的突破口,“每发必中”,在此过程中,不能激化控辩矛盾,更不能使法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行为产生怀疑,当然,在法庭上要达到“十全十美”根本不可能,辩护律师必须抱有事事争取的态度。第三,辩护律师要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其在回答辩护律师所发问的问题,只是陈述案件基本事实,不是避重就轻,不是反悔认罪认罚,而是认罪认罚态度不变,更要在法庭审理的质证阶段,举证阶段,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让当事人坚决坚持认罪认罚的态度。第四,庭前,辩护律师要和法庭,公诉机关积极充分沟通,向法庭和公诉机关表明态度,涉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本态度是不会变的,仅是对案件事实做陈述,让法庭和公诉机关知道,辩护律师所发问的问题并不是要推倒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要让法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最大的诚意换取公诉机关,法庭的宽容。第五,“庖丁解牛”,辩护律师一定要深入研究案件证据,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用高度负责和专业的精神获得公诉机关和法庭的认可,没有法官和公诉人会对敬业敬责的辩护律师反感。辩护律师必须竭尽全力的为涉黑被告人进行辩护,“只问耕耘,不问收获”,“尽人事听天命”。
总之,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既要把涉黑被告人所想要说明的案件事实讲清楚,又不至于使公诉机关、法庭对涉黑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产生怀疑甚至否定。一名高度负责高度专业的辩护律师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小心再小心,将这个问题圆满解决,使涉黑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