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中的揭发检举同案犯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
时间:2022-01-0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一,缘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黑案,当事人之间揭发检举的涉黑案,笔者本人办理了多起存在此种情况的案件,司法机关认定该揭发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情况,笔者在量刑的基础上对该问题更进一步,研究揭发行为对揭发人的定罪是否有影响。
二,刑法第68条,立功与重大立功,量刑。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投案之前的揭发与投案之后的揭发,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投案之前的揭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较大影响。(河北某涉黑案)
第二,投案之后的揭发,同种类的罪名,不属于立功,但可以从轻处罚,规劝同案投案自首,可以认定为立功。(四川某涉黑案)
四,揭发检举是否属于共犯的脱离?
第一,涉黑案件中,有没有共犯脱离?一入终身误?改过自新之路?划清界限,立法应当考虑这个问题,对于分化瓦解涉黑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共犯脱离,刑法理论中有研究,来源于日本刑法理论,张明楷先生的刑法学有所论述,核心问题即是因果关系的切断,包括物理性的因果关系的切断与心理性的因果关系的切断,向司法机关的揭发无疑是最彻底的共犯的脱离。
第三,共犯的脱离,并非共同犯罪的中止。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四,积极参加者或骨干,揭发检举组织领导者的情况,切断因果关系。
第五,一般参加者揭发检举组织领导者的情况,切断因果关系。
五,被揭发检举的涉黑案是否存在拔高凑数的问题
第一,涉黑案的认定复杂,并不像自然犯容易认定。
第二,揭发检举具有多种情况,同案犯扩大以及虚构事实;司法机关拔高凑数,均存在。
第三,辩护律师必须严格审查在案证据。
六,揭发行为构成立功,材料必须加盖接收单位的印章,接收人员的签名。
——贾慧平律师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