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讲
时间:2022-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按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更好地掌握该法的精神,出于为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为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辩护服务之考虑,出于做好法律赋予刑辩律师的三个维护职责之考虑,从本期开始,笔者本人将从一名专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的视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逐条进行解读,预计二十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相关规定是在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从法律立法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到如今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经过了25年,国家也不断地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再到如今“反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计九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三章案件办理;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国际合作;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该法之法律条文共计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没有有组织犯罪法予以规范的问题,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加强和规范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规范性。今后,国家的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将进一步得到规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成为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正是由于国家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打击的规范化从而使国家对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有当事人家属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后是否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打击更加严厉了?笔者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对今后的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案件的办理更为体系化,完善化,并不意味着对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的打击更为严厉,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有当事人家属问,《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国家之前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处理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办法等是否还可以继续适用?笔者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生效之前国家所颁布一系列办理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座谈会既要、指导意见、办法,如与《反有组织犯罪法》不相冲突,将继续有效。该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座谈会既要、指导意见、办法的内容相当丰富,有效地解决了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涉案财产的处置、刑罚的适用等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重要问题。
 
        有当事人家属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对已服刑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申诉是否有影响?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没有影响,《反有组织犯罪法》并未对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的申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当事人及其家属所申诉的是否属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尚须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生效之前国家所颁布实施的一系列与涉黑涉恶相关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办法等规定进行司法认定。
 
        有当事人家属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实施对于目前被认定为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服刑人员的减刑以及出狱后的社会矫正是否有影响?笔者认为,该法的实施对于目前正在服刑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服刑人员的减刑以及出狱后的社会矫正无疑是有重大影响的。
——贾慧平律师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