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讲
时间:2022-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本第四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其一,本条即是关于国家机关在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过程中,须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在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或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监察机关可依法进行调查,可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以“双专班”模式进行查处,当然具体问题尚须具体对待,监察机关亦作出了相关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有组织犯罪进行依法独立审判,保障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批捕和起诉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作出起诉意见书。司法行政机关则依据相关法律在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实施的相关监狱服刑、社区矫正、律师辩护等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其二,本条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社会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居)民依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实行村(居)民自治的组织。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村(居)两委人员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集团的刑事案件大量存在,笔者也办理了大量的涉及村(居)两委工作人员涉黑恶的刑事案件。本条规定了国家有关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基础上的正确决策。
 
        相关部门动员、依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同样也能起到重要作用。笔者注意到,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当事人一般为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占比并不多。
 
        二,该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鉴于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一定区域有重大影响或在一定行业内具有非法控制作用,有组织犯罪的最明显特征即是对社会不特定人员造成心理强制,可以讲,无恐慌非黑恶。因此,不管是有组织犯罪的被害人还是其他人员,对有组织犯罪行为均是又恨又怕。本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的义务,有利于有关部门深挖彻查和有力打击有组织犯罪。为了使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受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报复,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该单位和人员同样有权请求国家给予保护。
 
        三,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举报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贾慧平律师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