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讲
时间:2022-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本第八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该条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的总纲性内容。从定罪与量刑,从法律到政策均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可以想像,如司法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能严格依据以上纲领司法,司法机关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其一,众所周知,不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还是恶势力组织的案件,均非自然犯,均须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收集在案的合法、真实、相关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只有具备了以上四个特征的刑事案件才能定性为有组织犯罪案件。在认定的过程中,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这里涉及到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须从主观上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问题。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经验、权力所施加的影响、案外第三人的影响等均对案件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认定受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影响甚巨。笔者所撰写的大量文章指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形成是一个由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唯物主义辩证法在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中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反复强调的在认定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不能拔高凑数,也不能降低认定标准的根本原因。
 
        其二,该条首先强调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不论是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之中均应当坚持。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是把司法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纳入法制轨道的主要标志,但真正地把刑事案件的审判,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证人到庭、被害人到庭、鉴定人到庭)纳入法制轨道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其三,该条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定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之中并特别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疑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有组织犯罪的量刑一般要比普通犯罪重很多,不管是对涉黑罪名还是对涉黑个罪。本条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规定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之中,并且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也明确规定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之中,对于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无疑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但从司法实践来检讨,很多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发自内心,很多是基于现实的处境作出的无奈选择,要么认罪认罚选择较轻的处罚,要么不认罪认罚被判顶格的徒刑,由此衍生了——辩护律师在阅卷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有组织犯罪,但当事人认罪认罚(有组织犯罪指控),基于辩护的相对独立性,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现实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需要辩护律师慎重选择辩护方略。
 
        其四,该条明确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但对于有组织犯罪的一般参加者则不存在严格限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因此,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如果当事人不属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情况,则应当积极向司法机关提出对当事人适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措施的申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五,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刑辩律师一定要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前提下,搞清楚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那些明显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可能构成其他普通犯罪的当事人坚持向办案机关反复申请,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要放弃努力,不能因为案件涉嫌有组织犯罪就放弃努力。
 
        其六,对于不起诉的问题。作出是否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种情况是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第三种情况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涉嫌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下,一般有很多项指控,辩护律师一定要全面审查所有指控,不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还是涉黑个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均应当严格审查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申请。
 
        其七,关于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辩护律师均应当在对案件证据对当事人作出客观分析后积极疏导当事人,在认罪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利益。
 
        二,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条规定可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利用网络所实施的有组织犯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问题。本条所讲的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的认定不仅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案件适用,对于线下所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认定同样适用。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系对有组织犯罪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并非新生事物,在互联网时代,无人不在其中,网络上的黑恶势力犯罪同样存在。在2019年10月21日两院两部即颁布实施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条规定即是对该《意见》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上的回应。在2020年12月24日,公安部公布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网络“套路贷”、“裸聊”敲诈勒索、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网络“软暴力”催收等涉黑恶刑事案件。
 
        该条明确提出,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是有组织犯罪的最核心特征,作为辩护律师,在为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辩护之时,必须要审查该案是否存在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事实,且该案件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予以证实。
——贾慧平律师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