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讲
时间:2022-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本第十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本条是对有组织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的规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交通的发达与便利,现在中国公民出入境成为了最普通不过的事情。“狡兔三窟”,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种种途径知悉其被内定为涉黑涉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之时往往利用提前办理的出境手续通过地下钱庄携带巨额资金潜逃境外,这些成员往往是涉黑的组织者、领导者,涉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司法机关对此种情况往往是通过多种办法包括红通等国际协作来抓捕当事人归案,也有通过动员其家属劝说回国投案自首,此举耗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直到现在为止,还有很多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尚未归案。笔者即办理了多起潜逃境外的涉黑案件,通过接触,大多数的涉黑涉恶犯罪当事人不愿意回国投案自首的原因是其不相信国家司法机关能公平公正的处理其所涉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当事人决定限制出境的措施,完善了相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此项规定在反有组织犯罪的全面预防和治理的过程中应可得到贯彻执行。
 
        二,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该条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可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和单独羁押的强制措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司法机关对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绝大部分都执行了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单独羁押的措施,其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执行异地羁押、单独羁押较为普遍,当然也会对办案机关提审和辩护律师会见造成不便。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单独羁押对于预防当地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保护,涉黑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当事人之间的串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间以及恶势力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威胁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阻止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单独羁押进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羁押措施。
 
        国家在反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对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案当事人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单独羁押,由此可见,从管辖到羁押,国家对特殊案件规定了特殊的管辖和羁押制度,标志着国家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日益科学化。
 
        三,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本条是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所作的规定。
 
        鉴于有组织犯罪系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组织自成系统,非组织成员很难知道组织内部的各种情况,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为了破获并有力指控有组织犯罪案件,《反有组织犯罪法》此条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反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
 
        其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问题。
 
        国家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于该法的第150条到154条将技术侦查措施加以规定,作为实体与程序兼备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再次加以明确规定有其必要性。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而言,国家对下列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等。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依法运用特定的科学技术以秘密的方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主动性侦查措施。根据侦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讯监控、场所监控。根据监控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电子窃听、电话监听、电子监视、秘拍秘录、秘搜秘取、邮件检查等技术性较强的侦查形式,此外还包括现场谈话窃听、跟踪监视、守候监视等侦查形式。
 
        其二,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规定,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其三,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该种情况即为“线人”制度,笔者建议观看由谢霆锋、张家辉主演的港剧《线人》,虽大陆与香港的法律背景不同,但对于理解“线人”制度具有非常震撼的效果,非常精彩。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实施控制下交付以及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则是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决定。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当遇到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以及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情况时务必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贾慧平律师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