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辩护应注意行为“不当”的定义
时间:2022-05-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案辩护律师在办理涉黑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并指出到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不当”定义。
        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涉黑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并指出某些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当”定义,某些办案机关为了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涉黑罪,完全可能会“瞒天过海”,往往会用“混淆概念”的方式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黑罪,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正名”问题。孔子曰,“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由此可见,“正名”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事务具有关键作用,在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案的过程中尤其如此!
        比如笔者办理的四川张某涉黑案,笔者注意到,办案机关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之时,根本不认定当事人被认定的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在开设电玩城的过程中使用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行为,言必称当事人开设赌场,笔者认为,绝对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与在开设电玩城的过程中一并使用具有赌博机功能的游戏机进行的赌博行为是有着程度的重大区别,在主观恶性的认定上,在认定涉黑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方面都是有其重大影响的。某些办案机关如此认定,无形之中将当事人开设电玩城的合法行为与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全部认定为违法的开设赌场行为,笔者认为,办案机关的这种认定即是采取了“混淆概念”的“瞒天过海”之计,直接将当事人所实施的开设电玩城的行为抹去而代之以开设赌场,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黑案奠定基础。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该案中,办案机关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系成立“保安队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认定为“保安人员”,但经过笔者本人仔细阅卷,在全案证据中并没有一份证据证实存在“保安队伍”、“保安人员”的说法。笔者认为,办案机关如此认定,显然是为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组织犯罪所进行的铺垫。
        基于此原因,笔者认为,在办理涉黑案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一定要密切注意并指出某些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当”定义,在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方面“寸步不让”,对某些办案机关的“混淆概念”的做法说不,一定要将“正名”的工作做好,否则,“一溃千里”绝不是虚言。
——贾慧平律师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