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讲
时间:2022-05-2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本第十六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章国际协作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内容的讲解。
 
        地球村的形成,互联网的资讯发达,随着有组织犯罪活动全球化,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同样必须适应而日益国际化,《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反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协作做出了专门规定。
 
        一,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本条是有关中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的内容。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已是中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参与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根据为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平等互惠原则。在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国签署该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二,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国际间警务合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比较复杂,且属于专门的工作内容,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三,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系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的相关规定。
 
        中国于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该法明确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是一项重要的追逃手段。截止到2020年10月26日,中国已对外缔结59项引渡条约。
 
        与反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涉及到中国和各个国家签署有不同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的具体法律规定,笔者在此不作赘述。
 
        四,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国家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所取得材料可以用作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书者例外。
 
——贾慧平律师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