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七讲
时间:2022-05-2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本第十七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本条规定,国家鉴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艰难性、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门规定了国家应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没有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将不会顺利得到开展。
 
        其一,组织保障是指抓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的能力建设,以“党建加网格化”筑牢反有组织犯罪的一线屏障,提升基层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治理水平,坚持在反组织犯罪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对敢于担当、堪当重任的晋级升职,加强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坚持在反有组织犯罪一线发展党员,加强对反有组织犯罪一线工作人员的激励和表彰。
 
        其二,制度保障是指在反组织犯罪过程中,要净化政治生态,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严明党的纪律,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建章立制,立“明规矩”,破“潜规则”。
 
        其三,物质保障是指在执行反有组织犯罪活动中,国家保证对反有组织犯罪之物质,经费装备、基础设施技术方面的保障。物质保障即后勤保障,是司法工作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基本物质条件,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之物质技术保障须有由国家提供。
 
        鉴于《反有组织犯罪法》如此规定,在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将形成得到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的一项常态化管理的工作。
 
        二,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本条规定的是关于国家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之能力的内容。
 
        首先,鉴于有组织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其属于普通刑事犯罪的集大成者,社会危害性极大,其反社会性必然与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相对,腐蚀政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必然要求甚高,尤其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必须要有一批敢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有法治精神的专业人才。
 
        其次,笔者不止一次讲过,有组织犯罪的人数多、案件数量多、涉及罪名多,被侵害领域多,证据成千上万,因此,需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业务优良的司法工作人员,能胜任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艰巨性。
 
        其三,有组织犯罪案件不同于自然犯罪,其认定主观性比较大,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之司法工作人员的经验阅历、教育背景、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要比办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要高,有组织犯罪之定性非常容易被拔高,因此在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素养非常重要,因此,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司法经验和阅历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要求,国家在今后必须要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
 
        其四,“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在此背景之下,专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更应当提高自己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专业技能,唯有如此,才能不断适应国家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才能为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辩护服务。
 
        三,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条规定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之工作经费的问题。本条是对物质保障的具体落实,笔者本人在此不再赘述。
 
 
——贾慧平律师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