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八讲
时间:2022-05-2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本第十八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章的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本条是关于对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而作证的人员的保护措施规定。
 
        举报、控告、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而作证的人员均是与反有组织犯罪斗争的第一线人员,其举报、控告、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主要来源,也是所指控的有组织犯罪得以成立的关键证据。鉴于有组织犯罪组织以及成员的打击报复,为此作证的举报和控告人员被恐吓、被故意伤害致而残致死的现象是存在的,因此,举报、控告、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并作证的人员所遭遇的人身危险极大。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很多的被害人对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分子敢怒不敢言,有的家破人亡,有的被逼远走他乡,除了极少数的举报、控告的被害人敢于作证之外,很少有敢于站出来作证的证人、被害人。中国社会习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尤其在那些腐败比较猖獗的地区,保护伞、黑后台的存在更加剧了当地社会之举报、控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难度。
 
        为了保护举报、控告、制止有组织犯罪并作证的证人、被害人,《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别规定了对作证的举报人、控告人、制止人的保护措施,本条规定分为六种保护措施。
 
        需要辩护律师高度关注的是,刑辩律师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触到的举报、控告、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而作证的证人、被害人信息,一旦该证人、被害人因刑辩律师的泄密从而导致证人、被害人被害,刑辩律师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二,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本条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之保护措施执行机构的规定。
 
        该条规定,对于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以及对其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2017年3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是该《规定》的反映。公安机关对四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对于证人保护要进行评估,后呈请证人保护报告,对特定人员书面告知禁止令,对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者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装置,必要时可以派专门人员对被保护人的住宅进行巡逻、守护或开展贴身保护。
 
        对于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三,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对配合司法工作的有组织犯罪同案人员的保护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有组织犯罪的同案犯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以及积极认罪认罚的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将该等行为视为“叛徒”行为,往往会遭到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组织纪律或规约的处罚,甚至“灭口”,其被组织“处罚”也是其能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有组织犯罪之同案犯的最大顾虑。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的主动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占比不少。为了使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对曾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的同案犯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进行保护。
 
        四,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本条是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的保护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在第一线,其自身以及近亲属被有组织犯罪组织打击报复的并不在少数,《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保护。
 
        五,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本条规定是关于国家对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人员应给予相应待遇的内容,具体情况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执行,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贾慧平律师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