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被认定为涉黑组织之积极参加者的申诉状是否应对整体涉黑案的事实和证据做审查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认定为涉黑组织之积极参加者的申诉状是否应当对整体涉黑案的事实和证据做审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撰写被认定为涉黑组织之积极参加者的申诉状应当对整体涉黑案的事实和证据做审查。为何?第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认定为涉黑组织之积极参加者的前提有两个:第一个前提是涉黑组织存在,第二个前提是组织领导者存在,如果无视这两个前提,单单审查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故意,单单审查积极参加者所实施的组织意志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疑不会触及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问题,无疑将导致对其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审查工作无法做到彻底,当然这样做的困难便是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不管是阅卷还是撰写申诉状。作为在全国专做涉黑案的刑辩律师,笔者在代理涉黑案的积极参加者的申诉审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审查整体涉黑案的事实和证据,当然,对于那些基本上整体涉黑案的认定不存在问题的另当别论。第二,从“时间”角度而言,只有对整体涉黑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申诉审查,才能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历史发展的脉络,从其成立、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审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哪个历史阶段加入的,所参与的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起到什么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用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来审查判断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是否真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第三,从“空间”角度而言,只有对整体涉黑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申诉审查,才能确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当事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才能确定其是否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是否参与了涉黑组织成立的标志性案件,是否参与了多起事关涉黑组织认定的案件,也只有这样,才能宏观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面貌,不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第四,笔者本人认为,当然应考虑的是两者的详简得当问题,不能喧宾夺主。在对整体涉黑案的事实与证据进行申诉审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积极参加者涉黑的事实与证据的申诉审查,既要顾及到整体涉黑案的事实与证据,也要考虑到积极参加者的事实与证据的审查,两者不可偏废。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涉黑案中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申诉审查,一定要对整体涉黑案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这项工作是不能缺席的。

——贾慧平律师

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