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3,何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20181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问题是关于“组织”的问题,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前者组织为动词,作谓语,后者组织为名词,作宾语。组织作谓语来讲,是有目的、有系统集合,属于管理;作宾语来讲,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标建立起来的集体。故,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务必循名责实,审查该案中是否存在“组织”这一重要问题,当然,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组织概念均由相关法律进行了法定解释,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在认定过程中也不能任意拔高。

 

鉴于客观事物的发展复杂性,在同一个涉黑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认定存在两个甚至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此时,需要辩护律师通过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来判断司法机关所认定的两个甚至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是否正确,当然,认定的基础事实应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方面、创建方面、合并方面、分立方面、重组方面的事实。

 

这里存在的问题即是,一次涉黑,终身涉黑吗?笔者之前曾写过一篇文章论述过这个问题,答案是,一次涉黑,并非终身涉黑,“秋后算账”不能“无法”“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