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4,何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20181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同一起涉黑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也会认定存在两个甚至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此时,需要辩护律师通过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来判断司法机关所认定的两个甚至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是否正确,当然,认定的基础事实应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方面、运行方面、活动方面、决策方面、指挥方面、协调方面、管理方面的事实。

 

笔者作为专做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曾办理过多起在同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存在两个领导者的案件,一起是广东茂名某涉黑案,一起是内蒙古包头某涉黑案,一起是四川德阳某涉黑案。笔者认为,此种被认定为存在两个以上领导者的涉黑案均非常复杂,均存在成员与案件多方面的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之时审查的最根本一条就是该案是否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方面的特征,能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后才能以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认识论作为指导来进行综合考虑,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