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8)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8,何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样是身份犯。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2000125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针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0条以及第52条规定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9102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不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是包庇行为还是纵容行为,均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归监察委调查。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也往往涉及到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非常明确,在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既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时,根据2019102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如如笔者办理的内蒙古通辽李某涉黑案,李某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将其行为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未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笔者办理的吉林梅河口王某涉黑案,王某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未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经过辩护律师仔细阅卷,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通常会出现定性的前后变化——或先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转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先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转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时,辩护律师一定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据理力争,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