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1)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1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应当是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

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到底是应当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有并案审理的,也有分案审理的,以分案审理的居多。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案件事实与证据要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事实与证据要简单,且人数较少,分案审理具有司法效率高的特点,但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提前审理存在“未审先定”的嫌疑。从逻辑上而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附随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本干犯罪,两者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分案且提前审理确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嫌疑,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应当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进行分案审理,不过也将给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当事人带来超期羁押的风险;其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属于职务犯罪,一般不由公安机关侦查,归监察委调查,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由监察委协调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情况。如由监察委调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此举将导致该案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案不同步审理,且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般实施异地审理,诉讼管辖存在协调问题,但也保证了相关案件可能得到的独立处理,不受当地各种社会力量的干扰;其三,出于逻辑上的考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认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也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分案审理提供了“证据”基础;综合考虑,司法机关处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应当以分案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行审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