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2)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12,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

 

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可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只要其所实施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完全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是从重处罚。

 

在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被查处,其中暴露的问题便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作威作福。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当是执行国家法律的典范,但其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巨大的,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不仅聚敛巨额的财产,而且对于国家安全危害极大,严重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之时凸显政治站位。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大多数集中在资源开采的违法垄断方面、房地产开发的不正当竞争方面、高利放贷的暴力催收方面,开设赌场委托代理人浮水放贷及教唆到澳门赌博谋取不当利益方面等,在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让家族成员或某些人充当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代理人”,由其背后掌控,当然,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多也夹杂着或多或少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或因被害人举报,或因经济利益被竞争对手恶意陷害,或因官场权力斗争,不一而足,归根结底,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是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的重点,辩护律师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之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在案证据,尽职尽责,既要在宏观方面考虑全案的是非曲直,也要在微观方面对全案证据的三性提出正确的质证意见,不屈服于各种压力,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