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3)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5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以上即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基本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第二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共同犯罪的帮助犯,一般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第三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第四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玩忽职守罪;对于第五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滥用职权罪。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是一类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该犯罪行为对于国家的整体安全,对于党和政府的威信,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毁灭性的影响。“读史知兴替”,见微知著,君不见,二十五史所记载的历朝历代的社会动荡,无一不是地方黑恶势力与腐败官府势力相勾结欺压残害群众所导致的社会秩序大混乱,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结果是民不聊生,“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

 

辩护律师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站位觉悟,同时也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