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4)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依法查办或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当作什么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下三个概念:何为依法查办?何为依照职责支持?何为依照职责协助查办?

1),这里的依法查办,笔者认为,指的是依法负有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职责的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该查办人员系一线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

2),这里的依照职责支持,笔者认为,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依法负有支持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的特定主体,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支持反有组织犯罪的行为。

3,这里的依照职责协助查办,笔者认为,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依法负有协助查办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的特定主体,如网信,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移民,海关,海警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协助查办反有组织犯罪的行为。

第二,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确定?

1,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何为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200311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2条规定: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以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采取列举方式对依法查办或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当作什么行为作出的明确规定,纲举目张,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所实施的五种行为,轻者违纪,重者犯罪,均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处理了大量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案件,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彰显,加强了新时代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