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8)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18,何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将“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必备要件,到底何种情况属于“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恶势力组织犯罪的重要事实在司法机关认定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中不能虚化的,一定要具体化到每一个事实与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并没有对“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认证,往往是一笔带过,导致被认定的恶势力组织犯罪“名不副实”。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10项规定: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把握。以上便是司法机关认定“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具体方法和内容,辩护律师必须以上述内容作为审查在案所有证据的索引。笔者本人认为,以上所列的内容均必须具体化,以量化的数据来证实,必须要有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予以证实,并非公式化、概括化的予以认定,不能认定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坚决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