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19)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19,何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问首先要解决的是何为手段的问题?根据汉语解释,手段可以分为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为某种目的所采取的方法、措施;第二种解释:为人处事的不正当方法;第三种解释:本领、能耐;综合所有解释,有组织犯罪中犯罪手段中的手段应采取第一种解释。

 

何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笔者认为,不管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是恶势力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之犯罪手段的认定非常重要。可以讲,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系认定有组织犯罪的灵魂,无手段无犯罪。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个是非法目的,有组织犯罪实施违法犯罪的非法目的即是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是,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组织犯罪法》将形成非法影响也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目的,这也是有组织犯罪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根本区别;第二个是组织性,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应当由三个以上的行为人有组织性的共同实施;第三个是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该行为被明确规定在20192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软暴力概念之内,由此可见,在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中,软暴力是其重要内容;第四个是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心理强制是有组织犯罪之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结果。何为心理强制?顾名思义,即被害人心理的自愿性受到强行限制,其进一步作出相应行为,这个概念需要辩护律师深入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本人认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心理强制说”可以作为借鉴。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由此可以推导,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即是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通过语言暴力、精神暴力icon或黑恶势力的力量展示、势力展示等形式所体现出来的一种能对被害人或社会公众形成压迫力和威胁力的某种具体的强制方式,被害人因必须面临此等手段而被迫屈服。第五是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情况,这里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是,“足以”在法律上应当理解为具体的危险犯,即行为本身已对法益(人身自由、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形成具体的、现实的、紧迫性危险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只有深刻领悟以上五点,才能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准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