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21)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21,如何理解恶势力组织的组织特征?

 

因恶势力犯罪是在2018116日所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进行规定,之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其发展历史较短,故关于恶势力组织之组织特征及其他两个特征的法律规定比较散乱,在很大的程度上借鉴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四个特征,其是逐步进行完善规定的,需要辩护律师认真仔细地梳理。

 

其一,202251日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指的是经常纠集在一起的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出于法条简明的需要,正因20192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作出明确规定,故在该法中未明确恶势力组织的人数,实施违法犯罪的次数以及经常的期限长短问题。

 

其二,20181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恶势力与恶势力集团的组织特征分别作出规定,在该《意见》第三条第14项中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该《意见》第三条第15项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其经常纠集的期限问题。因该《指导意见》系第一次提出恶势力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特征问题,故其规定尚未能称之为完善。

 

其三,20192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犯罪的规定比较成熟,其规定同样对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作出规定。其一,对于恶势力的规定。该《意见》第二条第4项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该《意见》第6项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对纠集者与其他成员分别做出了规定。该《意见》第7项对经常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当包括1次犯罪活动。其二,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规定。该《意见》第11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分为两个层级,一个层级为首要分子,另一个层级为其他成员。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恶势力组织的组织特征可以总结为:人数要求,三人以上;期限要求,两年内;违法犯罪次数要求:实施过三次以上(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当包括1次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