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22)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22、如何理解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其一,根据2022年5月1日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该行为特征的内容比较丰富,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个方面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之前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关于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系有组织犯罪之犯罪手段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这个行业包括非法行业,如黄赌毒地下行业;第三个方面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四个方面是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可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规定的比较完善,充分吸收了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上四个方面内容的解读,笔者均撰写了相关文章,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在《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中进行查阅。
     
        其二,从2022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可见,《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原来构成恶势力犯罪的标准规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标准,最低底线即是以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作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在之前的法律规定,构成恶势力犯罪需要至少共同实施一次犯罪行为,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必须共同实施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

        其三,最应当引起辩护律师注意的是,在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将恶势力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表述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2022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将其改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笔者认为,将“百姓”改为“群众”的目的即是为了谋求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象统一,均表述为“群众”。

        其四,值得辩护律师注意的是,在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与社会危害性特征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与社会和危害性特征进行比较之后,在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中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社会危害性特征——“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部分内容加入了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之中,且并未规定“残害”二字,从另一个方面而言,恶势力组织犯罪也是侧重于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犯罪,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并非如普通犯罪不具有典型性。

        其五,需要注意的是,在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中,并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中突出“有组织地”内容,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认定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性质之时并不要求如审查判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中的要素事实之时的严格与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