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25)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25、何为恶势力组织的其他成员?
        恶势力组织的其他成员即是原来恶势力犯罪的其他成员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根据201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原来的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的法律规定必须要求其实施犯罪,违法行为不包括在内,而恶势力组织的“抽底”规定则包括其实施违法行为在内。由此可见,从法律规定来看,恶势力组织其他成员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必须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值得辩护律师注意的是,认定恶势力组织的其他成员,客观上必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只要求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要求其必须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恶势力组织的其他参加成员,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如其认罪认罚,完全可得到司法机关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认罪认罚的行为对整个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