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26)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26、认定恶势力组织之其他成员是否要求其主观上具有参加的故意?
        第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之前所发布实施的关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属于希望通过自己与其他人所形成的松散组织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况,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二,根据201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由该规定可见,首先,司法机关认定恶势力组织的其他成员必须认定其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的主观故意;其次,恶势力组织的其他成员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一样,同样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共同犯罪组织而参加,并不要求其主观明知其所参加的组织系恶势力组织;第三,其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必须实施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体现恶势力组织的意志,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则并不要求其实施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只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是否追责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