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案件三百问(27)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27、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一定区域”应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根据该条规定,“一定区域”是认定恶势力组织犯罪成立的重要硬性概念。在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意见中并没有对“一定区域”进行解释。何谓“一定区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不妨借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一定区域”的概念。根据2009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4项规定: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性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4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根据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1项规定: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本着系统解释的原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一定区域”与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一定区域”应具同一性。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的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之时一定要严格审查该案是否具备“一定区域”的犯罪构成要件,当然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一定区域”之事实认定要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一定区域”的事实认定显然要低一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