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案件三百问(28)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28、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一定行业领域”应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根据该条规定,“一定行业领域”是认定恶势力组织犯罪成立的重要标志性概念。何谓“一定行业领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不妨借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一定行业”的概念。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的要求。
        根据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1项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8种“一定区域或行业”的情况: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笔者认为,本着系统解释的原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一定行业”与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一定行业”应具同一性。
        由此可见,“一定行业”应指合法行业以及非法行业。合法行业包括交通运输行业,如垄断物流等交通运输线路,如垄断垃圾清运线路,如垄断出租车运输业务等;资源开采行业,如不正当竞争经营铁矿、金矿、煤矿、河砂、钨矿等行业;集贸市场行业,如菜霸、肉霸、小龙虾霸、市场收保护费等。非法行业则包括卖淫行业,如组织、强迫卖淫等;贩毒运毒制毒行业;赌博行业等。从系统解释来判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定行业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一定行业应属同一概念。对于恶势力组织犯罪,只要在以上一定行业领域内实施多次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可认定其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问题是,刑法规定的一定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同时包括非法行业,为何包括非法行业?笔者认为,合法行业是关系到法益保护的问题,即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合法行业内的有组织犯罪必须无条件防治,但对非法行业呢?非法行业关系到社会秩序问题,如抢劫赌场上的赌资,虽然赌场上的赌资是违法犯罪所得,但抢劫赌场上的赌资同样构成抢劫罪,即是因其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如抢劫他人盗窃的赃物,同样构成抢劫罪,即为此理。非法行业侵犯的是社会秩序法益,不仅是公序良俗,而且还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对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有组织犯罪案件审理的情况可见,几乎所有的恶势力组织犯罪均是在非法行业内通过一系列的非法手段如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组织卖淫等行为“发家致富”,逐步发展、壮大,后进一步“洗白”,故将非法行业包括在内,对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防治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