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1)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概念后,之前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对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认定和适用标准是否依然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对何为恶势力组织做出了明确规定后,之前国家所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适用标准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犯罪作出规定后,关于恶势力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中的认定和适用标准依然有效。虽然在名称上有所变化,如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成员分为恶势力犯罪纠集者与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生效后则一律称之为恶势力组织犯罪首要分子。应当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恶势力组织所作出的规定与之前发布实施的关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应为接续、承继和补充的关系,并非否定关系。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的背景问题:第一个背景,该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此为最重要之背景;第二个背景,该法的发布实施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第三个背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保障人民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发布实施的最为重要背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因此之前所发布实施的关于恶势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均依然有效,如2018年1月16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机关认定何种违法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组织之时继续适用。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