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3)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33、恶势力组织犯罪有“保护伞”吗?

        其一,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恶势力组织犯罪是有“保护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恶势力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该法第50条、第5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不得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组织犯罪工作等。2019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14项明确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如果能够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在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查处“保护伞”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恶势力组织犯罪是有“保护伞”的。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均系社会现象的一种,不过为负面现象而已,在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清明社会,根本没有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容身之地,不过那是理想状态而已,人性之恶、权力之恶决定了人类社会不可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清零”。“水至清则无鱼”,没有“保护伞”,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则不会发展成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甚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二,现行法律规定认可恶势力组织犯罪存在保护伞,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处的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保护伞”情况,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包庇、纵容恶势力组织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势力组织犯罪“保护伞”的处罚即是以其实施的具体犯罪来进行惩处,如以包庇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妨害作证罪等来进行惩处。

        其三,鉴于恶势力组织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包庇、纵容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与恶势力组织成员同谋实施犯罪,当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其包庇、纵容恶势力组织的行为同样是其被认定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定性情节,其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关键在于其与恶势力组织共同实施了恶势力组织意志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