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4)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34、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能否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最高检第22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4号——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最高检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故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

        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大量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以认罪认罚来换取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理,但其中的证据与事实在客观上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系司法机关根据在案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所认定的结果,其认定过程存在种种来自内部(案件本身)与外部(社会大环境)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的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笔者办理的涉黑案均存在或被认定为一般参加者的认罪认罚,或积极参加者的认罪认罚,或骨干分子的认罪认罚,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者的认罪认罚比较少见;涉恶案件中的恶势力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罪认罚同样不多。笔者作为在全国专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刑辩律师,经对当前提起申诉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考察,现提起申诉的涉黑涉恶当事人以当初没有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居多,且提起申诉的主体基本上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之认罪认罚持积极态度,千方百计使当事人认罪认罚,此时,刑辩律师如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继续做证据不足的辩护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当然笔者并非反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去认罪认罚,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笔者也会建议其通过认罪认罚来换取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2019年2月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适用该制度。由此可见,在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中,就一般情况而言,对该案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但其适用也有例外,并非一概无条件适用。

        值得刑辩律师注意的是,对于某些定性存在争议的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即使恶势力组织其他成员出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而全部认罪认罚,刑辩律师也不能毫无作为,而是应积极认真的审查全案证据,审查判断该案是否真的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提出自己的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要充分认识到,恶势力组织其他成员的认罪认罚行为会给整体案件的定性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