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6)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36、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涉黑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是否应当纠正?

        这是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

        根据2019年2月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给予纠正。鉴于当前中国刑事二审程序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且二审法院大概率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改判的比例并不占多数,尤其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所认定的涉黑涉恶案件。

        司法机关在认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之时,由于其认定的主观性必然导致一定的偏差性,或拔高,或降格;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政治性较强,或出于政策考虑,或被害人几十年如一日的上访告状,或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被追诉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均是陈年旧案,“秋后算账”,并非即时算账,司法机关对某些违法犯罪案件一直要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之时;言词证据居多,书证物证很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均不出席法庭,不能实现人证一步到庭,法庭无法审查核实人证所作出证言的三性;对于存在以上情况且但又是无条件进行追诉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司法机关认定的偏差必然存在,此系客观事实。

        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设立二审程序的意义即在于纠正一审可能发生错误的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现实却很骨感。司法实践中,律师、专家和学者都在大声呼吁刑事二审案件均应开庭审理,严格执行审判庭审中心主义,但在司法实务中却收效甚微,其中影响因素多多。作为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二审辩护律师,一定要向二审法院提交各种具有充分理由的书面申请,如二审开庭审理申请、新证据目录,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新证据的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申请等。

        为了建设现代化的法治中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组织犯罪案件贯彻执行二审开庭程序势在必行。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