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7)
时间:2023-02-27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37、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纠正的,能否改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根据2019年2月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符合恶势力组织犯罪认定标准的,依法改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由以上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将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变为恶势力组织犯罪,但就目前全国法院所公布的案例来看,此种情况并不多见。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上诉之时,并非直接要求上一级法院改判涉黑当事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唯一的辩护思路,力争降级改为恶势力组织犯罪也不失为一种无奈的辩护选择。

        在逻辑思维上而言,恶势力组织犯罪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雏形,其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均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且不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历史沿革而言,其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司法机关认为仅次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2009年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中正式提出恶势力犯罪之前,一直被认为是“流氓恶势力”。从宏观上考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定性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要轻。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符合恶势力组织犯罪认定标准的,依法改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