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1)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41、何为“套路贷”?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债权债务类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的涉黑涉恶案件均涉及到虚假债权债务——“套路贷”问题,故,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讲,“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是大部分发生在有组织犯罪之中。

        何为“套路贷”?该《意见》第一条第1项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可以讲,关于“套路贷”的内容的确非常丰富。

        笔者认为,理解“套路贷”,一般应从其主观目的、实施方式、手段、后果等四个方面来综合分析。首先,其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财产犯罪,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决定了本质属于犯罪;其二,其实施方式的内容丰富,无不是软硬兼施的“请君入瓮”行为,先是实施假借,后是实施诱使或迫使、以虚增、恶意、肆意、毁匿等行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其三,行为人实现“套路贷”目的须借助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诉讼、仲裁、公证等;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之时不能因当事人签署有形式合法的借贷协议,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来实现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还应当审查其本质的社会危害性;其四,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物,贯穿其中的红线则是被害人交出财产并非其自愿行为。

       从法律规定的“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实施手段来进行审查,“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实施并非单个个人可实施,其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系与生俱来的共同犯罪。“套路贷”违法犯罪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属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属国家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是最近一个历史时期内大量出现的借贷型的刑事犯罪,是典型的“新瓶装旧酒”,系以合法的民商事行为的形式来掩盖实质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巧取豪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套路贷”并非刑法规定的罪名,“套路贷”是法律对借贷型的刑事犯罪行为的特征归纳,具体罪名以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审查判断,如敲诈勒索罪、如诈骗罪、如抢劫罪、如虚假诉讼罪等,当然其实施“套路贷”行为本身的手段同样也会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