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2)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42、“套路贷”的刑事犯罪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是恶势力组织犯罪?

        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的刑事犯罪并非当然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以讲,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系涉借贷类有组织犯罪的灵魂。借贷关系是“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的基础事实,只有双方形成基础的借贷关系才能由出借人进一步对借贷人实施“套路贷”的刑事犯罪。在涉借贷类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只有其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三个犯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或者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犯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之时才能认定其行为是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还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借贷类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一般而言,“套路贷”规模小(被害人的人数少,涉案金额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不恶劣,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等)即可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套路贷”规模大(被害人的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等)即可以将其认定其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处的“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实施“套路贷”的刑事犯罪案件并不占少数,或站在前台公开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隐藏在背后,由“手套”、“代理人”作案,由于其掌握国家权力,从“套路贷”的运营资金来源(一般存在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还是保障“套路贷”资金的安全回笼(被害人到期不还即滥用职权陷之以诈骗罪),具有其他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组织的先天优势,由此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或恶势力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刑辩律师应严格审查司法机关指控的相关证据才能得出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