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4)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44、非法讨债与“套路贷”有何区别?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就单纯地非法讨债行为本身而言,并不会构成财产性犯罪,而“套路贷”则属于典型的财产性犯罪,其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如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则不包括单纯的非法讨债行为,而是涉及到使用非法以及合法的手段来讨债的问题;可以讲,“套路贷”催讨的必定是非法债务,包括使用虚假诉讼行为,而非法催讨的债务则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不合法债务,非法讨债的行为不一定构成有组织犯罪,但非法催要“套路贷”的行为则必定构成有组织犯罪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

        笔者认为,本条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讨债着重于讨债手段的违法性方面,“套路贷”则不仅包括讨债手段的违法性方面,而且还包括非法债务的形成、所催讨的债务内容非法性、催讨债务之手段的全面性(合法与非法)。
 
        在2020年12月26日修正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293条第1款新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讨债并非同一概念。催收非法债务罪不仅重在催收手段违法,而且其所催收的债务本身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罪具有“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部特征,完全可将其视为“套路贷”之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非法讨债行为并非是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然行为,而催收非法债务罪则与时俱来涉黑涉恶犯罪之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