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5)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45、何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套路贷”?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故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是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首要表征,其核心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制造假象,该制造假象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签署协议过程中,还会发生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从法律所规定的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之“套路贷”的行为要素事实来看,其与诈骗犯罪中的假冒主体,虚构事实具有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典型的诈骗是“空手套白狼”;而故意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却是要先付出诱饵的代价,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思路,陷被害人于迷惘状态,由此可见,“套路贷”是一种事先布局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的具体违法犯罪模式,当然也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双方发生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打“插边球”,且实施了隐匿、销毁相关证据的情况下。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均会事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其专业程度不亚于专业的刑辩律师,对于签订民间借贷的主体——“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往往会使用合规的具有资质的企业来签定民间借贷合同,以规避不合法主体的“硬件”问题;对于“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所谓的“诱饵”也是货真价实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并非捏造;所收取的“保证金” “行规”等也不能一概而论为“虚假理由”,因为“砍头息”在合法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不能因为存在“砍头息”就认定其行为系“套路贷”,偿还金额虚高是高利放贷的一种形式,但高利放贷并非“套路贷”,只不过高利放贷所收取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凡此种种,都会在司法实践中对准确认定“套路贷”带来一些困惑。

        笔者认为,在这里通过揭示“套路贷”之故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这一违法犯罪现象的目的,最基本是要使群众不要轻信所谓“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的电信网络宣传,其大概率都属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