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47)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47、何为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3项规定:“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在司法实践中,该《意见》所规定的典型情况较少见。

笔者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均有其社会背景,“存在即合理”,均不是简单的单独个体行为。就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被害人的实际情况来考察,“套路贷”的被害人很多是濒于经济破产或已经济破产的对象,其迫于各种情况需要借贷来生存,根本谈不上发展,其自身不符合偿还贷款的法定条件,或缺少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不高,或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或借来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之用,或吸毒或赌博等等,且当前国家金融机构对发放贷款的条件很严格,其在无法向国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之时,只能向社会放贷人员借款,基本属于“饮鸩止渴”,就其本身而论,“套路贷”的被害人属饥不择食,或无法择食,且大多数本身的想法即是骗取“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本金后潜逃。“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对于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牟取暴利目的,往往出于“化整为零”的考虑,将其非吸或非法集资或本人积蓄用作“套路贷”的“本金”出借给上述借款对象,再通过各种途径“敲骨吸髓”。一个要骗一个要诈,故“套路贷”的违法犯罪出炉。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查办的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莫不如此,很多因“套路贷”被追究涉黑涉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本金几乎“血本无归”,自己却因向被害人索要非法债务而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身陷囹圄。

         笔者本人认为,该条内容非常丰富。理解本条规定,关键在于审查判断涉案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存在“设置违约陷阱”?是否存在“制造还款障碍”?是否存在“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是否存在“肆意认定违约”?是否存在“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每一个案件事实均需要有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

         何为设置违约陷阱?顾名思义,“违约陷阱”即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双方所签订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该违约条款系陷阱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不得不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一般而言,签订合同的被害人并非法律专家,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心设计的违约陷阱很难一眼看穿,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的违约条款系被害人极容易发生违约的条款,同样被害人低估自己的还款实力以及应变意外的能力也是违约陷阱实现的必备条件;该违约条款通常具体操作性不强,模糊性是其最大特点,但有的违约条款却约定的非常具体,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要求被害人在约定的几点几分几秒之前偿还债务,超过即视为违约;该条款同样不使用黑色的大一号字体予以标注,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将相关合同文本交给被害人,也不允许被害人拍照留存,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要求被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被害人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后续行为之时,不进行即时保全相关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截屏等,一般情况是,该种“套路贷”,从形式上看是放贷公司赚取利息,实质却是以客户违约来赚取高额违约金。

        何为“制造还款障碍”?从字面来理解,还款障碍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为制造的产物,并非被害人本身原因所导致,且被害人无力克服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造的还款障碍导致被害人不得不面对违约事实,如恶意关掉手机,玩失踪,使被害人无法如约履行合同;如故意使双方交易的APP出现故障,被害人无法通过网络偿还到期债务;如绑定的自定还款系统在到期还款之时出现故障等等。

        何为“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顾名思义,即是“套路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的事实,然后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要求被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本人认为,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的事实包括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一系列行为在内,应当认定为结果行为而不是实施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被害人违约为由,使用暴力以及软暴力来威逼被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处的“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的违法犯罪领域基本集中在车贷行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醒被害人按时还款,到期“主动消失”、故意关机不接电话等,故意使被害人违约,后使用“软暴力”将被害人抵押车开走并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套路租车行业(故意制造划痕、人为制造事故、安装设备断电收车、指责被害人未遵守用车规范等方式制造“违约”)。

        何为“肆意认定违约”?即是“套路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其与被害人所签合同中约定模糊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凭据,以其强势随意以被害人并不存在的未履行合同条款行为来认定被害人违约,其核心即是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