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0)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0、虚假诉讼与恶势力组织的“套路贷”

        虚假诉讼行为是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常见手段,同时也是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出现频率最多的个案,就其情节轻重可分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妨害国家司法秩序,而且也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8月29日《刑法第九修正案》第35条所规定的新罪名,该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虚假诉讼罪是在2015年8月29日规定的新罪名,之前该行为是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来进行处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涉借贷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
 
        2016年6月20日最高法发布实施《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何为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的2018年9月26日国家发布实施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至今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最完备的法律解释;2021年3月4日,两高两部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了解释。值得刑辩律师注意的是,在2021年11月4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持高压态势,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该条进一步明确: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对于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将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总之,虚假诉讼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套路贷”违法犯罪目的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也将其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之重要的个罪之一。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