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2)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2、有组织犯罪中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最低标准。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由以上的规定来看,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罪的入罪门槛相当低,如此规定有利于打击司法实践中越演越烈的虚假诉讼之违法犯罪行为。

        就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办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所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件而言,虚假诉讼案件的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存在种种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套路贷”在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诉权之时不仅捏造种种不实事实,而且也存在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或因法官与虚假诉讼当事人(包括“套路贷”)之间有种种不正当的交往而故意为之;或因法官司法素养不够,工作不严谨导致;或因法官与“套路贷”当事人沆瀣一气,与“套路贷”当事人分肥也在所难免。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不仅反映了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肆无忌惮,毫无法律信仰,更反映了法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视法律如儿戏的法律虚无之作为。笔者作为执业30年的专作有组织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深深感到国家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整顿确有必要。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