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4)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4、“套路贷”虚假诉讼能构成诈骗罪吗?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需要刑辩律师注意的是,司法机关遇到此种情况,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从重处罚,并非数罪并罚。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系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条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涉及到想象竞合犯的问题,同时,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同样存在本质区别。作为专作有组织犯罪辩护的律师,务必要知晓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笔者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情况,明显不属于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犯罪情况。
 
        具体比较而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法条竞合犯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想象竞合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法条竞合犯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想象竞合犯具有多个罪过,法条竞合犯只有一个罪过;想象竞合犯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法条竞合犯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想象竞合犯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犯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法条竞合犯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由此可见,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最终择一重罪来处罚;法条竞合所涉及的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所以数个法条中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适用想象竞合犯的情况比较多见,均应择一重罪处罚。举例而言,当事人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其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60万,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应被判处六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但根据刑法266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在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据以上各罪的量刑规定,当事人最终应以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由本条法律规定来审查,值得刑辩律师注意的是,不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可构成犯罪,而且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犯罪。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