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5)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5、“套路贷”司法人员虚假诉讼的处置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2021年11月4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法院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虚假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罪名定罪处罚。由此可见,从2018年的解释到2021年的意见,国家对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制裁之精神是高度一致的。

        总结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处的司法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案件案件当事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案件情况来看,司法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并不是少数,很多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如翻烙饼,在没有新的足以影响判决的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今天原告胜诉,明天被告胜诉,内中玄虚确有文章。

        从被查处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来看,并非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单方可实施成功,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参与的行为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实施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实现其有组织犯罪的目的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司法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公正。

        以上法律规定既包含了司法工作人员与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之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也包含了对司法工作人员既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的情况,该种情况无疑是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从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所出现的虚假诉讼的整体情况而言,择一重罪处理的情况无疑占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