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6)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6、在“套路贷”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法律规定系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从而构成虚假诉讼罪之相关规定。

        基于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不同,诉讼代理人不具有相对独立的代理权,其依据当事人委托可分为全权代理、部分代理等情况,其中代理事项可包括代理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交证据、代为和解等,在诉讼代理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很多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歪曲事实,故意作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即存在处罚的必要,故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故意提起虚假诉讼以及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其行为即可能涉嫌构成虚假诉讼、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

        何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何为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无论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只要实施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何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中国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条是对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所做出的明确规定,但其行为是否构成有组织犯罪尚需进一步核实其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与有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涉黑)或三个特征(涉恶)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笔者曾在全国办理过多起诉讼代理人尤其是执业律师被追究虚假诉讼罪之刑事责任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代理人尤其是执业律师均与涉案当事人(放贷公司居多)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但最根本的事实则是其在收取当事人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后,放松警惕,肆意妄为。在此前提下,诉讼代理人尤其是执业律师利用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帮助当事人实施各种虚假诉讼的行为,当然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前提是其在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之时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甚至有的诉讼代理人积极帮助当事人全盘设计“套路贷”,包括拟定套路贷合同;亲自转账收款;亲自实施向被害人催收债务的行为,如非法拘禁、跟踪、骚扰等软暴力行为;身为法律人并无法律人意识,窃为之不值。诉讼代理人尤其是执业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一朝涉刑,终身不得再入法律之门,可不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