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7)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7、在“套路贷”案件中证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就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情况进行检讨,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微乎其微,更不要奢谈证人出庭作证的质量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对实现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无疑不具有积极意义。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大量的尤其是涉及到有组织犯罪的关键案件事实需以证人出庭的方式逐一予以证实,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黑的基础事实则在于涉黑四个特征的案件事实是否能被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但司法机关的态度、证人证言的主观性与易变性、证人本身的各种畏惧心理同样是导致证人很少出庭并受到控辩审三方进行当庭审查的深层次原因,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人证大量存在却又很少出庭的问题之深层次原因。

        正因为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其所做证言被怀有各种证明目的的诉讼参与人所利用,断章取义与歪曲理解证人证言的现象大量存在,鉴于证人证言系侦查机关收集调取,其证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不容易被法庭所质疑甚至推翻,由此导致的问题即是刑事诉讼中控方证人被追究虚假诉讼之法律责任几乎不可能。

        就证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证情况要比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要乐观,正因为民事诉讼的证人作证对抗的是平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作为背景,对其虚假诉讼的追责相对来说也较为容易。

        由以上规定可见,证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尚存在其他定性可能——想象竞合犯,笔者将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量刑相比较,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分为两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证罪的量刑为两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的量刑幅度一致;对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于证人与他人同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按照虚假诉讼罪来处罚,如果其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与被认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并非同一个事实,则实施数罪并罚,当然在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比较,量刑较重的为妨害作证罪,并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其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与被认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系同一个事实,则在衡量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量刑后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