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8)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8、在“套路贷”案件中鉴定人实施虚假诉讼的处罚?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众所周知,在三大诉讼(刑事、民事、行政)中,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对于帮助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鉴定意见是对某些专业性的问题所进行的鉴定,范围广泛,内容丰富,不具备专家素质根本不能胜任鉴定人的工作。就当前的司法现状而言,鉴定人所作出的虚假鉴定意见并不在少数,当然其中也存在某些客观因素的限制。

        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鉴定人也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情况,尤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作出的某些控方的鉴定意见,这就需要刑辩律师要敢于对鉴定意见持怀疑态度,多向专家请教,必要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于鉴定人存在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情况,法律对之进行处罚具有必要性。虽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利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可出庭对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制度目前并不健全,笔者之前就该课题撰写过相关的文章,互联网可以搜索。

        由以上的规定可见,鉴定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除此之外,尚存在其他定性的可能——想象竞合犯。

常理,鉴定人应严格依据鉴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不应当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鉴定意见,但在虚假诉讼案中,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情况屡禁不止。在“套路贷”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虚假鉴定意见常常涉及到抵押物品——房产、汽车、珠宝玉器、名画等价格鉴定意见居多,一般而言,该类财产价格比较巨大,鉴定人在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中上下浮动很大,极易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将虚假诉讼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量刑相比较,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分为两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证罪的量刑为两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的量刑幅度一致;对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于鉴定人与他人同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按照虚假诉讼罪来处罚,如果其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与被认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并非同一个事实,则实施数罪并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比较,量刑较重的为妨害作证罪,并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其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与被认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系同一个事实,则在衡量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量刑比较后以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