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9)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59、套路贷之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根据2018年9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并未明确,对该行为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如果触犯法定刑相同的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吗?如果触犯法定刑不相同的牵连犯,应当重罪吸收轻罪吗?本条的理解相对比较复杂。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该条涉及到以下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笔者认为,以刑法第280条考虑,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当以其具体所实施的行为来定罪,这个应当属于虚假诉讼的方法行为入罪,属于牵连犯。
       何为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按照刑法理论,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但若遇到牵连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相同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当前主流的刑法观点,触犯不同罪名的法定刑相同的牵连犯罪宜适用数罪并罚。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07条之一则是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该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刑法第307条涉及到以下罪名: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
        由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在“套路贷”案件中,伪造证据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会触犯以下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比较而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量刑为重,最高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则一致,均为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当事人实施了伪造证据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系牵连犯,如涉及到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以重罪吸收轻罪进行处罚;如涉及到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则须以数罪并罚。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