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60)
时间:2023-03-01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60、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裁判生效后,相关民事裁判如何处理?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裁判之纠正问题大量存在,该问题的处理相对而言比较复杂,虚假诉讼形式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行为,实际上却是各种利益之争,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之争,不仅涉及到民事关系的现状问题,还涉及到已被错误执行财产的退赃退赔问题,尤其是被害人所开设的企业因虚假诉讼而破产倒闭的问题,此情况属于不可逆的损失问题。

        在2021年11月4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纠正。当事人、案外人以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刑民协同的问题。何为刑民协同?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但具体执行却并非易事。应当明确的是,有组织犯罪案件在当地均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往往牵涉到复杂的政治背景,不仅涉及到虚假诉讼所捏造的案件事实问题,同时虚假诉讼之证据亦真伪共存,故司法机关对虚假证据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查判断不能排除存在一定的司法倾向,在隐性的当地保护主义之下,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配合,由于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存在,尤其是当地支柱产业涉虚假诉讼所牵涉的经济利益影响,注定该问题的解决存在一定困难。

        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的个人财产一律没收,被没收的个人财产存在大量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强取豪夺而来,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很多合法投资的股份被认定为涉黑个人财产被没收,很多被害人以及第三人的财产被混同于涉黑个人财产被没收,由此导致的问题便是司法机关在刑民协同的背景之下如何进行公平公正的析产处置。
 
        虚假诉讼的刑事判决构成相关民事诉讼裁判被纠正的当然理由,理所当然,虚假诉讼的根据——双方所形成的虚假的债权债务不被法律所保护,这个问题与当事人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由于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被法律保护并非同一个问题。

——贾慧平律师